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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臺南市公益彩券回饋金排除就醫障礙計畫

本計畫自106年3月27日(星期一)開始辦理至經費用罄即停止受理。
一、依據財政部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第4點第1項第2款第6目及衛生福利部審查申請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排除就醫障礙計畫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辦理。
二、申請旨揭計畫資格條件需符合下列其一:
(一)設籍臺南市且依據社會救助法第4條規定領有低收入戶證明。
(二)設籍臺南市且依據社會救助法第4條之1規定領有中低收入戶證明。
(三)設籍臺南市且符合各級政府依其相關規定補助之經濟弱勢者或由各級政府認定經濟困難並開立證明者。
三、補助項目:
(一)掛號費
(二)健保部分負擔
(三)住院膳食費
(四)救護車費用
四、申請文件限制
(一)申請資格條件第3類者,需檢附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或區公所開立之經濟弱勢證明(例:中低老人生活津貼、身障生活補助、兒童及少年生活補助....)。
(二)申請補助項目1-3類者,需提供醫療院所開立之「醫療收據正本」;惟申請補助項目第4類者(救護車費用),除需提供救護車公司開立之收據正本外,還需檢附『急診醫師開立之緊急就醫證明、院間轉診證明或強制就醫證明』。
(三)符合資格者,自105年12月16日起之醫療收據正本,皆可提出申請本計畫之補助項目。
五、本市各區衛生所及代墊醫院應於收件後進行初審業務,並於一星期內至寄(送)至本局進行複審事宜,申請資料經審核不符退件者,應於一星期內補正,補件未完整者,補助金額將不予保留。
六、申請表單及衛生所收送件表單(收件名冊、初審自主檢查表、衛生所送件簽收單)請逕至台南市政府衛生局首頁-衛生資源-臺南市公益彩券回饋金排除就醫障礙計畫專區下載相關資料。